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廢止「綠建築構造設計技術規範」
  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及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住宿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醫院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旅館餐飲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
  百貨商場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辦公廳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夾層屋資訊
  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制度概述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舊有建築物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檢修申報相關法規概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01)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02)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第十七條

 (刪除)
 前項二年之期間,省(市)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予以縮短。

 第十八條

 氣球廣告物在屋頂昇放,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認之色彩,夜間須於繫繩頂端開亮紅色警告燈。

 第十九條

 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廣告物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張貼廣告違反第八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而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處罰規定之要件者,依該法處罰之。

 第二十二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01.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
   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02.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
   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03.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
  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遊動 廣告違反第八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
 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規定之要件者,依各該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各類廣告物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廣告物申請許可之書表格式、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由各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許可證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章、住戶之權力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
 移轉或設定負擔。

   
 
會館: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7號4F TEL:04-25285910 FAX:04-25204331
e-mail:b22244@ms64.hinet.net 蔡良蕙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