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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屋資訊

 ■法令解說

 建築物主要係供人居住、工作或從事其他活動使用,為確保國人的居住環境品質;同時為利創造良
好的空間環境,現行建築管理法令,除對於居室之淨高有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之規定外,建築物室
內空間規劃,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或室內空間高低變化的需求,適當地提高部分居室的空間高度採用
夾層與挑空設計,以創造活潑而富有變化的居住空間,藉以提昇國人的居住品質,是法令所允許的。
因此有所謂「挑空」、「夾層」、「挑高」等名詞出現在建商之銷售廣告中,說明如下:

 一、何謂夾層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三分之一或一百 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
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二、何謂挑空

 所謂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
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
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三、何謂挑空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現行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
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常有挑高之情形。

 四、何謂複層式構造

 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稱之為複層式構造,採複層式構造設
計者,其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且其室內平均高度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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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b22244@ms64.hinet.net 蔡良蕙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