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入會申請方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臺中直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室內設計裝修、裝飾服務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暨業務講習及技能檢定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裝飾工程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
     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
     ,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
     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得派會員代表乙人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
     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會員、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會員違背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者。
  會員代表發生創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廠商會
       員、顧問、名譽會員、贊助會員、準會員不得用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一會員代
       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 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
       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
       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
  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之。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
       次月起計算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之,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
       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提經理事會後,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之。

   
 
會館: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7號4F TEL:04-25285910 FAX:04-25204331
e-mail:b22244@ms64.hinet.net 蔡良蕙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