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入會申請方式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15名組織理事會,監事5名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
       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 名,候補監事
       1名,遇有缺額依法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一人同時
       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由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事務並對外代表
       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名
       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九、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名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推派代表參加各商會及活動。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墮。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
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及執行情形。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
  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解職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
        監事為限。
第二十八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按會員業,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區域組
        。 前項委員、區域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
        簡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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