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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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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制度概述

 壹、前言

 建築物主要在提供民眾安全、舒適的環境,然而一般民眾往往在獲得舒適後卻忽略安全之重要性。
 因此,有賴政府以法規加以規範所必須提供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特別在經濟快速成長、都會區人口
 密集化,建築物不斷往高層及地下化發展,在因應各種生活形態需求廈,各類型不同用途之建築物
 不斷第產生。由於已往建築形態單純,所使用之建材不如今時之日新月異,早期所建造之建築物,
 對於法規規定多不用太深入暸解,即可輕易地符合法規之規定,可是當行業別多樣化且混合於建築
 物中使用,因此改變了生活形態、同時也造成建築物的使用更形複雜,政府為因應這些商業行為及
 消費形態改變,有關防火規定亦有大幅的改變,因此要如何達到安全、符合法規規定,已是各相關
 業界及應暸解的課題,僅摘述如后。

 貳、國內建築防火法規規定

 國內現行建築防火法規,從其架構可區分為行政規定與技術規範兩大部分(註一)。行政管理方面
 主要在規範建築物之設計建造、使用、維護與改善之內容與要件,以避免建築物受到火災之威脅。
 而技術方面則透過建材、構造、設備、區劃及基地配置等管制,以確保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可以減
 少人員及財物之損失。

 一、行政管理規定

 (一)建造行為規範

 為確保建築物能提供最基本之安全保障,對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除特種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均應請領建造執照,經由建造執照之管制,以達到符合建築
 物防火安全規定。特種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雖得全部或一部分免適用,但仍依「內政部
 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按處理原則」規定,此外,供公眾使用之地下建築物,則應提具建
 築物防災計畫書。

 (二)使用行為規範

 按消防法第十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完成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建築物施工完成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
 備,並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
 用,其具體功能在規範建築物交由使用人使用時建築及消防法相關規定執行審查及檢查外,亦應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進行用途變更。

 (三)管理維護行為規範

 建築物於取得申領使用執照時,取得使用執照後或配合變更使用時,應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進行
 室內裝修時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第十一條,進行室內
 裝修與管理。對於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之管理維護,則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第六條、第九條,進行建築物與消防設
 備之維護管理之檢查,以確保建築物在防火安全狀態下使用。

 (四)舊有建築物使用行為規範

 以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精神,一般皆以法不追究溯既往為原則,惟建築法中有關舊有建築物之消防設
 備及避難設施,則為追溯既往之規定,因此,凡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佈施行前興
 建完成,並為維持原有使用目的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改善,改善方式依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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