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規範
建築物火災時的安全對策(防火對策)概可分為三大基本工作策略項目,亦即
(1)火災預防、(2)火災控制、(3)避難救助。從人命安全(Life
safety)的觀點來講,最理想情況是防患
於未然,無火災發生及無傷亡,但火災的發生卻多無法完全消彌。因此,建築技術規則針對新建
築物有關防火及避難的規定,在對策上是朝四方面規範,即(1)防止起火、(2)延緩或防止室內延燒
及向外擴大、(3)減低煙毒氣體生成量、(4)確保火災時避難救助行動
的安全性、有效性。
另一方面,為達成上述多方面目標,在手段上可區分為以材料、構件、構造為主的自然式或被動
式(Passive
fire precaution)及以消防安全設備為主的積極式或主動式防火(Active fire
precaution)。前者
是建築物防火安全設計的基本措施,後者是隨著建築物本體規模、複雜度而賦予之強化措施。此
兩大類防火措施,配合防火對策的三大工作策略,彼此相輔相成方能達成人命安全、降低財物及
建築物損害之目標。
此外,由建築火災歷程分析,可區分為起火期、防止擴大漫延、人員避難逃生、防止危急鄰棟建
築、建築結構安全及防止二次燃燒。
參、建築物防火安全推動與執行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推動
與執行建築物防火安全法規制度,分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防火安
全法規制度,分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防火建材方面,推行防焰性
能認證制度及防火建材審核
認可,在建築物防火安全方面,則「推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及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經由專業機構之檢查與簽證,以達到建築物防火安全維護管
理目的,並積極於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中,隨時檢討與改善法規與制度規定,期使我國建築物防火
安全更加合理且有保障,惟各相關主管機關在執行層面上,未能有效整合如防火建材檢測驗證作
業,其現況仍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為商品檢驗局及中央標準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分
別負責管理,由於事權、驗證及管理方式不一,致使目前檢測驗證作業上未能周延整合,亦造成
政府人力與資源之重複浪費及管理成效為盡理想。
在安全檢查簽證方面雖已由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協助辦理,但消防與建館各自負責其檢查與簽證
作業,容易造成同為安全檢查,卻需分別申請及受檢似未能簡化便民。有鑑於此,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在成立之初,致力於協助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建築管理政策之研究,並依據上述建築物防
火對策,配合國內社會民情、產業需求及法規體系制度等條件,再參考國外先進國家過去建築物
的防火研究發展策略與經驗,同時檢討建築物防火研究第一個五年計畫「建築物防火性
能檢驗測
試及應用研究」的執行情形;研擬我國建築物防火研究第二個五年計畫「建築物防火安全技術開
發與應用研究計畫」,期使降低我國建築物火災危害,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建研所成立之另一重點在於輔導成立財團法人辦理檢測驗證服務及技術性推廣。據此,由建研所
負責推動
並由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輔導,並由建築師公會、建築
投資商公會、室內裝修公會共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其功能在於整合辦理建築物
之審查、評鑑等驗證及建材、構件與設備等之檢測以輔原有建管專業人立及設備之不足,希望能
藉由財團人結合民間力量,辦理檢測驗證作業,以確保建築物防火安全性
能及品質,同時有效提
昇政府機構行政效率。
肆、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制度概況
我國建築物防火安全在各建築行為程序之行政管理,於相關尚稱完備,在技術規範方面並趨詳盡,
惟在執行層面或因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界面未能有效整合,或各地方主管機關人力與業
務分配之不平衡,抑或相關的檢測設備及人力不足,致有重複執行相同行政作業或業務銜接不良的
情事。為便今後我國建築防火、消防安全的工作更具前瞻性
及發展,政府正擬定一套能讓建築師及
消防設備師等,可以更能發揮設計理念,配合新材料、設備的應用,內政部建研所已妥擬有關建築
防火的第二個五年計畫,進行制度與技術改善的計畫,此外,亦將建議相關主管改善的計畫,此外,
亦將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就建築物防火安全相關規定進行整合檢討,共同研訂妥適之檢測驗證制度、
評估法,並且開放民間參與,共創我國居住防火安全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