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廢止「綠建築構造設計技術規範」
  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及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住宿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醫院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旅館餐飲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
  百貨商場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辦公廳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夾層屋資訊
  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制度概述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舊有建築物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檢修申報相關法規概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廣告物管理辦法
 

◎舊有建築物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十條

 分間牆之構造未達規定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或耐火板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第十一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 平方公尺,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第十二條

 走廊構造及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利用原有走廊修改,一側為外牆時,其寬度不德小於七十五公分。
 二、新增設之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第十三條

 直通樓梯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建築物屬防火構造者,其直通樓梯應為防火構造,內部並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增設之直通樓梯除淨寬度為九十公分以上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增建:
   (1)應為安全梯。
   (2)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增加之面積不得大於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
    方公尺。
   (3)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4)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第十四條

 緊急昇降機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利用原有昇降機修改使用者,其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不受每座昇降機至少十平方公尺之限制。

 二、增設之緊急昇降機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不計入建築面積。但單獨增設時,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2)不受鄰動 間隔、前院、後院或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3)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五公尺,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第十五條

 避難層設有二個不同方向出入口者,得免設防火間隔。

 第十六條

 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撒水設備、警報設備等設備,其
 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  用。
 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排煙設備之
 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 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裝
 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第十七條

 古蹟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時,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會館: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7號4F TEL:04-25285910 FAX:04-25204331
e-mail:b22244@ms64.hinet.net 蔡良蕙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