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
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二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
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
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
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會議準用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
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01.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02.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03.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04.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05.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
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01.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02.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03.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04.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0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06.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0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0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0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
督。
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1.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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