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
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
,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
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
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
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
,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
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
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
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
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
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