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本基準依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01、滅火器。
02、室內消防設備。
03、室外消防設備。
04、自動撒水設備。
05、水霧滅火設備。
06、泡沬滅火設備。
0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08、乾粉滅火設備。
09、海龍滅火設備。
10、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1、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2、緊急廣播設備。
13、標示設備。
14、避難器具。
15、緊急照明設備。
16、連結送水管。
17、消防專用蓄水池。
18、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19、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20、緊急電源插座。
21、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1、外觀檢查。
2、性能檢查。
3、綜合檢查。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檢機構,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
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
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管理權人申報檢修結果之期限;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間,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應於每
年三月及九月底前各申報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於每年十二月前申報。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往推算三十日前委託檢修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於檢附
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
報。
建築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採整棟申報方式申報檢修結果者,應於下列規定辦理:
01.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
02.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比照甲類場所辦理。
03.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比照甲類以場外所辦理。
04.前款以外之建築物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05.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比照甲類場所辦理。
06.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比照甲類以外場所辦理。
07.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08.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證之合法
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半年以內者,
當次免辦理申報。
09.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理權人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10.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起施行申報;甲類以外場
所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起施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