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78)內警字第715824號令發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85)內警字第8573803號令修正發佈
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
節 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M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2)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視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3)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現有寢室、客房者)。
(4)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5)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6)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安養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
育嬰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7)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1)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2)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3)感化院、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
(4)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5)寺廟、宗祠、教室、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6)辦公室。
(7)集合住宅、寄宿舍。
(8)體育館、活動 中心。
(9)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10)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11)倉庫。
三、丙類場所︰
(1)電信機器室。
(2)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3)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1)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2)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3)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1)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本條第一款用途者。
(2)前目以外供本條第二、三、四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3)地下建築物。
六、巳類場所︰
(1)林場。
(2)大眾運輸工具。
(3)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核定之場所。
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內政部消防署(86)消署預字第86E0789號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消防署(86)消署預字第86E112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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