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解散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准台中市政府核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